青海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看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很多青海小伙伴在通过高级会计考试后,对于高级会计职称申报条件有疑问,不清楚申报具体条件,对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学术成果等方面要求不清楚,那么接下来,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去看看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发布的《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通知,看青海高级会计职称申报具体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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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9〕121 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 号),进一步完善符合我省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我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1.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9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1: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培育高素质的会计人 才队伍,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 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24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9〕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 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 全完善我省符合会计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 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 依据,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 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 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2.坚持科学评价。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条 件,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创新评 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创造性。
3.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 合。财政部门围绕打造会计人才强省目标,坚持分层次、高质量 的会计人才评价模式,建立高端会计人才库,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项目化管理,促进人才需求与供给并轨对接。企事业单位应将选 人用人制度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 的会计人员。
二、改革范围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 设置正高级职称。初级职称只设 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
2.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 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3.促进会计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衔接。 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 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 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制定新的评价标准。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评价标准, 是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依据国家标准,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暂行)》,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新的评价标准, 坚持把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主动提 高政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道德底线,不断提高专业胜任 能力,持续提升职业操守。
2.充分体现会计职业特点。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 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 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 与经营管理和决策。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将加强财政政策执行、会计管理成果、财务分析报 告、参与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报告,拟定 的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方案等作为评价条件。
3.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对获得全 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 业绩特别突出、研究成果十分显著的优秀会计人员,可按照破格 条件申报。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经单位考核推 荐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经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正高级会计 师资格。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单独划定我省“三区三州”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线,适当 放宽学历、资历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做科研能力 要求。国家级和省级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成绩,在我省范围内长 期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40 号令)规定, 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 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助理 会计师、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国 家部署,积极探索助理会计师常态化考试、一年多考。高级会计 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正高级会计师采取评审方式进行评价。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和非公 经济评审组。
2.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对 全省会计职称评审的统筹和综合管理,省财政厅作为行业主管部 门,具体负责会计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 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40 号 令),实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和 要求组建青海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高级职称评审委 员会专家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完善评审专 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会计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建立评 审专家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 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 门、用人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政策、评价标准、申 报程序、岗位数额等,确保广大会计人员具有知情权、参与权。 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及时公布申报人选、评审结果等,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
执行职称申报诚信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有关规定的,在会计人员职称申报、评价过程中实行“零容忍”; 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职称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通 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建立失 信惩戒、倒查追责机制,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 单位,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人员 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财政厅要健全完善评委会 管理制度,严肃评审纪律。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 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有关规定 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4.建立职称评审退出机制。省财政厅要加强评审后考核管理 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于不忠实履行职责,不能确保会计工作质量 的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将建议用人单位不予聘任。对失 信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将纳入失信黑名单,打破职称评 审“终身制”。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
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积极推 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 教育等有机衔接。按照国家部署,建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等执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认互免等 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探索建立会计与 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鼓励支持具备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统计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
2.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使用相结合。
(1)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主体作用,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 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 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 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 审。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竞聘和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职称聘 任退出机制,打破一聘定终身,畅通职称评聘管理能上能下、能 进能出的渠道。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评聘分开方 式,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 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2)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岗位设置管理的现行有关规定,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备案申报推荐数额,在核备的申报数 额内进行申报推荐。正高级会计人员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 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正高岗位数额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核定。
(3)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 过自然减员、竞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 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4)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培养、晋升具有相应职 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会计岗位会计工作。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必 须按国家规定聘用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的会计人员担任并发挥 其作用,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 制度相衔接。
(5)财政部门加快建设“一库两池一室”。分类建立不同领域 会计人才库,打造专家人才池和复合人才池,充分发挥专家工作 室攻坚作用。省财政厅建立以正高级会计师为主的会计专家工作 室,经评审通过的正高级会计师将进入我省会计人才库,承担省 财政厅安排的课题研究,并以分片包干的形式,加大基层会计人 员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单位会计业务水平。省财政厅应建立科学 合理的会计人才绩效评价体系,每年定期对正高级会计师进行绩 效评价,并充分应用评价结果。
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国家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 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 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 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定》(财会〔2018〕10 号)及《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实施办法》(青财会〔2019〕1001 号)有关规定,要持续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 拓展技能、提升操守。
四、改革步骤
为确保积极稳妥,将这次改革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 作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 月)
1.印发文件。印发《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及《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暂行)》。
2.开展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改革精神、政策规定 及工作程序,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3 月)
1.组织开展首次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
(1)推荐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各用人单位根 据正高级岗位空缺情况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经公示无 异议后,确定拟推荐人选。
(2)组织评审。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建青海省正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依据《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暂行)》,组织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3)公布结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对 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2.组织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
(1)推荐申报。划定我省 2019 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 标准和我省三区三州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线。对符合申报条 件的会计人员,各用人单位根据副高级岗位空缺情况按规定程序 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推荐人选。
(2)组织评审。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建青海省高级会计师 职称评审评委员会,依据《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价标准(暂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3)公布结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对 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2020 年 3 月底)
省财政厅对改革工作全面总结,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要求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环节多、社会关注度 高,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开展工作, 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 容,也是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 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改 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 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 省财政厅要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客观公正。有关部门(单位)要 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推荐聘任工作。
(三)精心组织,稳妥实施
各部门(单位)要紧跟会计人员职称改革步伐,深入领会改 革精神,准确把握具体要求,结合单位实际,规范推荐流程,严 格执行公示制度,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同时要认真研究 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顺利推进。
附件 2: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人员职业特点 的评价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更好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 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 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 报考或晋升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资历、 业绩成果等要求的在职会计人员,可报考或申报相应级别的会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 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 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三、初级、中级资格通过考试方式取得,高级会计师通过考 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四、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会计工作,诚实守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恪守职业道德,潜心钻研工作,模范履行岗位职 责,能为本部门或单位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四、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财经纪律 的行为,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称职)及以上。
最近 5 年内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申 报。本人所在单位最近 5 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 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 加申报。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 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 5 年。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 1 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 职责,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认 定高级会计师;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 受聘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满 4 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 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满 5 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 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满 7 年;
(五)取得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统计师的人员 并从事会计工作,聘任相应职务且同时达到上述学历资历要求。
第四章 评审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从事会计工作满 15 年以上,成 绩显著。
(二)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工作能力和经历须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 计等经济工作;
2.主持一定规模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
3.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或高级项目经理职务;
4.主持完成过本专业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市州级、 省级工作部门重点科研项目;
5.在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加强财务管理工 作和参与单位发展决策中,解决了重大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专业能力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三)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 要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主持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或 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二等以上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 2 名) 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 2 名)完成省(部)级会计专 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益,并通过省(部) 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结论或结项验收);
3.主持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 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 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被 采纳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以上主管部门出 具实施效果证明);
4.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实施政府会计 准则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 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省级 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5.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 管理,使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级 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6.作为注册会计师连续执业期间,主持过大中型企业或上市 公司的年度审计,或主持过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 评估等专项审计业务,且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 1 份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制的调研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建 议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8.撰写 3 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 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以上有关 决策部门采纳;
9.在会计管理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率先在全省取得先进性、 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 认可或推广;
10.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 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 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在企业集团或行业部门范围内推广 应用的;
11.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等称号、青海省优秀专家 称号,或被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企 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及专业组织的 委员以及全国或全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
12.申报人员提交的2篇具有代表性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或出 版的 1 部专著(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论文鉴定、现场答辩合格)。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
(一)通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 效期内的会计人员。
(二)任会计师职务以来,工作能力和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担负大中 型企业和一定规模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2.主持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一定规模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规 范、办法等;
3.主持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或担任会计 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会计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
4.参与单位经营管理,能对所从事的财会工作或分管范围的 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建议,为所在部 门、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专业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业 务主管部门肯定。
(三)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任会计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要符 合下列条件中的 3 项:
1.在财务、会计等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 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2.在管理会计建设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 认可;
3.牵头或具体负责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 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 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 实施;
4.具备较高的财务分析和市场分析能力,在增收节支、降低 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 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成效显著,得到部门或单位的采纳和推行;
5.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规 范、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行业主管部门 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须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认可;
6.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组织的年度检查、审计、评估等项目;
7.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人员参与县级以上财会研究 课题,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8.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中介业务,参与过 2 项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参与过 3 项以上重要财会咨询、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或作为注册会计师连续专职执业 5 年以上;
9.青海省高端会计人才,或专业业绩突出,被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10.公开发表 2 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出版 1 部以上专著(通过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论文鉴定)。
第五章 破格条件
(一)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享受国务院政 府特殊津贴专家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正高级会计 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等称号者可提前 2 年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三)主持完成的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 及以上者可突破学历要求或提前 2 年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第六章 评审程序
一、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对符合条 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 并在申报人员个人承诺基础上提出审核推荐意见(事业单位需经 专业技术岗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单位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
二、材料报送审核。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 门对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初步审核通过的,进入评审程序。
三、组织专家评审。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组建高级职 称评审委员会,按评价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论文鉴定、申报 人员现场答辩、评议评审。评审通过人员进入公开公示程序。
四、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后颁发证 书。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评价标准》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 算。
二、本《评价标准》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 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三、本《评价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 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40 号令)规定,撤销其职 称,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在3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
(二)论文或论著造假或抄袭;
(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五)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本《评价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按职能解释。
六、本《评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 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 行职称改革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 行。
以上就是关于青海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看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的全部分享,希望本文能为大家的高级会计职称申报之路提供清晰指引。如果你对申报评审仍有疑问,可以及时咨询当地财政部门,获取更详细的指导。最后,之了君祝每一位高级会计小伙伴都能顺利通过评审,迈向职业生涯的新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