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答疑中心 / 详情
发布于2024-10-30 11:32:2988次浏览
相关问题讨论
老师,丙作为正常的买受人,符合正常买受人规则,之前讲课说不论登记或不登记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结合这道题而言选项B 不就不对了吗? B是一般情原则,E是特殊情况,从原理上不冲突 抵押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属于抵押登记的一般效力 不能对抗正常买受人是正常买受人制度的特殊规定 专业指导-大熊老师 2026-09-14 13:57 12次浏览 12题运输合同为什么要加上保管费5万 同学你好,这个是按照印花税的计税规则处理的哦:1.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且分别列明金额的,需要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计后贴花。本题的货物运输合同中同时记载了运输、保管两个不同的应税事项,且分别明确了运费30万元、保管费5万元的金额,因此需要分别计税。2. 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仅为运费收入,不含装卸费等,因此30万元按运输合同0.3‰的税率计税;5万元保管费属于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需按保管合同1‰的税率单独计税,所以这部分税额要纳入总应纳税额中。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税老师 2026-09-14 13:56 22次浏览 f选项错在哪啊,我记得好像实务里面好像讲到的,是要处罚的呢 同学你好,F选项的错误在于后半段的责任判定不符合规定哦: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境内代理人本身就是法定的申报纳税主体,并非扣缴义务人。选项后半段“境内代理人未缴纳,自然人应补缴税款,并对境内代理人处未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是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时的适用规则,不能适用于本情形的纳税主体,因此F选项整体表述错误。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税老师 2026-09-14 13:56 23次浏览 第一个问题:专门借款为什么6000只减去3600??支出还有3200万和3500万呢?? 为什么收益只算两个月,×2??? 第二个问题: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3600+3500—6000这个啥意思啊?? 同学你好,这两个问题的解答如下:1. 专门借款相关疑问:专门借款总额为6000万元,1月1日支出3600万元后,闲置的专门借款是6000-3600=2400万元;3月1日支出3200万元后,专门借款已全部用完(累计支出6800万元>6000万元),后续3200万的超出部分、9月1日的3500万都不属于专门借款闲置资金,无需纳入基数计算。这2400万的闲置期间仅1-2月共2个月,所以闲置收益乘以2。2. 一般借款加权平均数相关疑问:你提到的“3600+3500-6000”表述不成立,属于笔误。正确逻辑是:只有累计支出超出专门借款6000万的部分才占用一般借款:①3月1日累计支出3600+3200=6800万,超出的800万当年占用10个月,加权额为800×10/12;②9月1日支出的3500万全为一般借款,当年占用4个月,加权额为3500×4/12,二者相加即为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9-14 13:55 35次浏览 请问这道题的答案中15.50是怎么计算的 你好同学! 这是依据无住所个人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税规则计算得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入境、离境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本题中,约翰 6 月 15 日入境中国,6 月 15 日入境当天按 0.5 天计算,6 月 16 日至 6 月 30 日共 15 天完整处于境内,两者相加 0.5+15=15.5 天,因此答案中使用 15.5 天作为 6 月境内工作天数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9-14 13:53 19次浏览 这个为什么按照15000计算附加税,减按百分之一不算吗,还有外地 预缴增值税需要预缴附加税吗 同学你好~1.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如果15000是已经适用减按1%政策后计算出的实际应缴增值税额,那么附加税直接以15000为基数计算是正确的,增值税减征的优惠已经在核算增值税环节考虑过了,不需要在附加税计税基数中重复调整。2. 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需要同步预缴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同步缴纳,适用预缴地的征收率。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税老师 2026-09-14 13:53 19次浏览
相关精华答疑
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160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45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32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48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67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39次浏览

我也想问老师

赶快去提问吧

立即提问
  • active_course_icon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