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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重点2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0-31 11:10:22

【高频考点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 2009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频考点 4】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税[2011]70 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人。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 1、2 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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