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赞
  • 收藏
  • 下载
  • 分享
  • 回到顶部
《税法一》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0-30 16:35:46

一、单项选择题 

1. 某省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支出能够按清算对象分摊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能够单独计算扣除,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清算对象扣 除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金额应是( )。 

A. 利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B.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利息支出)]×5% 

C.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含利息支出)]×5% 

D.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含利息支出)]×(5%+20%) 

【答案】B 

【解析】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2. 对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A. 50% 

B. 75% 

C. 80% 

D. 85% 

【答案】D 

【解析】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 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 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4)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3.(根据2015年教材,该题目政策变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A.10% 

B.20% 

C.25% 

D.30% 

【答案】B 

【解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新政策解答】对于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房源的相关政策依然有效,但是2015年教材将这里的表述更换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其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 关是( )。 

A.房地产坐落地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B.事先选择房地产坐落地的其中一方税务机关 

C.先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预交,再向房屋坐落地税务机关缴纳 

D.分别为房地产坐落地各方的税务机关 

【答案】D 

【解析】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5. 依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西部 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 

A. 1% 

B. 2% 

C. 2.5% 

D. 1.5% 

【答案】A 

【解析】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1%。东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

......答案解析及更多题目请点击左侧下载按钮,下载试卷开始做题吧!

对该篇文章感受如何?
浪费时间
用处不大
一般般
点赞
有收获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