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作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法律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助力25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5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备考2025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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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物的概念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7)原物与孳息物。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的,且与原物相分离;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如:母牛产下的幼崽)和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的租金)。
二、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基于事实行为、法律规定、公法行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抵押权
1.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四、质权
以上就是关于“2025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在学习过程中,务必紧密结合生活与商业实例,加深对抽象法律条文的理解。同时,通过大量真题、模拟题练习,强化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学会在复杂案例中准确运用物权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