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5-04-15 14:25:07

物权法律制度作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法律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助力25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5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备考2025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2025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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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物的概念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7)原物与孳息物。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的,且与原物相分离;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如:母牛产下的幼崽)和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的租金)。

二、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基于事实行为、法律规定、公法行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抵押权

1.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四、质权

2025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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