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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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核心)
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1)横向公平: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
(2)纵向公平:负担能力不同,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税法的制定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2)行政效率: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4.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效力: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4.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2)目的: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5.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1.税务系统(即国家税务总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共16个税种。
2.海关系统
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负责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四、税收收入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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