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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公司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0-09-09 16:39:03

大家好呀!离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1个月左右的时间,大家备考的怎么样了呢?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今天之了君跟大家分享CPA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节考点较为重要,大家一定要认真看哦~

公司法律制度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注意: 委托出席的也算出席人数)。

3.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 根据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1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4.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7.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移转股东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8.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份的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或: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之了君跟大家分享的CPA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公司法律制度的内容,今天注会干货就跟大家分享到这了,本章节考点较为重要,大家一定要认真看哦~想要获得更多注会干货,请大家持续关注之了课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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