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众多科目中,《税法》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而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的第一章 “税法总论”,更是为整个税法知识体系奠定了基础。为了助力25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的相关内容,备考2025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征税对象、税率、税目和税基的辨析
1.征税对象
(1)含义: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作用: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
2.税率
(1)含义: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程度。
(2)作用: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的深度。
如:消费税甲类卷烟的比列税率为56%,乙类卷烟的比列税率为36%。
3.税目(“质”)
(1)含义: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2)作用: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反映征税的广度。
如:消费税具体税目包含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小汽车、摩托车等。
4.税基(“量”)
(1)含义:又称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缴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
(2)作用:对征税对象的量的规定,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如: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占用土地的面积。
二、税收立法机关
提示: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三、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核心)
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1)横向公平: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
(2)纵向公平:负担能力不同,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税法的制定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2)行政效率: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4.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四、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效力: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4.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2)目的: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5.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五、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1.税务系统(即国家税务总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共16个税种。
2.海关系统
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负责代征的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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