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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制度在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考试中,属于高频考点,需要重点掌握。所以今天,就快跟随之了君一起来学习「注会经济法第七章」的重点知识——证券法律制度吧!别忘了收藏哦~
1.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2. 虚假记载
3. 误导性陈述
4. 重大遗漏
1. 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
2.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
1)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2)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1. 因果关系的确定
1)投资者买入证券的时间段
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
2)损失产生时间段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3)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日期
②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定信息披露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
4)虚假陈述揭露日/更正日的确定
①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
②媒体揭露行为引起证券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
2. 投资者损失的判定
1)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①投资差额损失
②损失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2)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3. 责任主体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
3)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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