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赞
- 收藏
- 分享
- 回到顶部
2021年注会考试即将拉开序幕,进入冲刺备考阶段之后大家也不要忘记复习知识点哦!为了让大家能高效备考,之了君会持续给大家分享2021年注会各章节各科目重要知识点,之了君今天跟大家分享2021年注会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1.一般规定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可用于出资的财产条件:
①可用货币估价
②可依法转让
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不得用于出资的财产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以及设定担保的财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2.法定义务
1)忠实义务
2)勤勉义务
1.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9)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3.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召集和主持顺序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和实质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出资额或者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
1.人数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5~19人,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2.除职工代表外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每年至少召开2次,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会议
1)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
2)提议后10天内。
3)出席人数要求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一人一票,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以上就是之了君分享给大家的2021年注会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在阅读过程中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登录咨询之了课堂在线老师,专业老师会为你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