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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会计》收入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0-26 16:51:14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

基于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以商品或劳务控制权的转移作为履约义务的实现来确认收入;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

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企业预计因交付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

收入的计量采用以交易价格分摊为基础。

2.较2006版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有:

(1)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2)“控制权转移模型”替代“风险报酬转移模型”。“控制权转移模型”属于资产负债表观,“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属于利润表观。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商品和服务被看作向客户转移的资产,尽管服务不会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才获得服务的同时就立即被消耗了。而资产的定义中,是以控制为基础来决定资产是否被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因此,收入的实现,源于向客户承诺的资产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

“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可能认为,只有全部的风险都被消除以后,认定为一个履约义务完全实现。但是,风险报酬的转移往往并不容易判断,而以“控制权转移模型”为基础,则可能拆分为两个履约义务:商品和保留的服务,比如固定价格的维护服务。因此,履约义务在不同时点被转移。“控制权转移模型”解决了旧准则下实务工作上的困惑。

(3)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的确认分为5步,简称“5步法”。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4)为解决多重交易安排(如捆绑销售、套餐等)的会计处理,引入了“履约义务”概念。明确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

(5)明确了是在“时点”确认收入还是在“时段”确认收入。

(6)明确了对可变对价的处理。

(7)明确了代理关系的判定及净额法计量。

(8)明确了八种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包括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总额法或者净额法的适用、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预收款、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等。

3.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计量的逻辑:

(1)首先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若不存在客户合同,企业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而一个标准合同通常应当:已经各方批准且承诺将履约各自义务、有明确的合同标的(商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合同价款、合同具有商业实质、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国际会计准则将收入准则命名为“客户合同收入”,也缘于此。准则规范了在合并变更时,变更内容应视为新合同还是视为原合同的一部分的处理区别。

(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企业将向客户提供商品、客户将向企业支付对价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履约义务在合同中是十分明确的,但并不尽然。在合同存在多项履约义务时,该多项履约义务是否可明确区分决定了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若可明确区分,应就各单项履约义务(如销售软件和软件维护)分别确认收入,并进行价格分摊(若需要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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