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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0-18 14:53:33

一、资源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一次课征,进口矿产品不交资源税。

(二)税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金属矿:包含原矿或精矿。

5.其他非金属矿:如稀土、煤层气、井矿盐、湖盐等。

6.水资源税(地表水和地下水):试点地区(从量定额计征)

(三)计税依据——重点是销售额

1.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2.投、分、抵、赠、换等视同销售

3.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折算——“征税对象”与销售对象不一致(原矿、精矿)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按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资源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水资源(一般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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