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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来源:之了课堂
2022-11-23 14:06:49

新疆的小伙伴注意!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目前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还不清楚相关规定的小伙伴,赶紧跟着之了君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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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对原有的培训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经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7月7日

附件: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新疆注协)执业会员。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新疆注协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新疆注协、事务所应当保障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新疆注协负责全疆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制定并组织实施新疆注协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二)组织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三)开展注册会计师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训。

(四)审核认定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评价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

(五)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新疆注协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

(五)本所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按新疆注协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每年年初向新疆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当按照新疆注协的规划和要求,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通过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继续教育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管理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第九条  新疆注协认真审核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对符合内部培训资格条件的事务所在行业内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开展定期考核。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经新疆注协评估,认可其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新疆注协发现不符合内部培训条件的事务所,责令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被取消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当年开展的内部培训不予确认学时。

第十一条  事务所有内部培训资格并设立分所的,应当对分所的培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统一培训时,分所应当提前将总所内部培训资格、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报新疆注协审核。

分所注册会计师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报分所所在地注协确认学时。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注协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培训证明、参加培训相关材料等。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面授和网络录播培训。面授培训指中注协、行业党委、新疆注协、事务所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中注协举办或委托三家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远程网络视频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四条  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新疆注协举办或者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原则上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原则上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参与行业发展研究相关工作,每项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原则上可确认12个学时。

(四)参加行业信息化专项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原则上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原则上可确认24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六)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七)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原则上可确认16个学时。

(八)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的每天可按8学时确认。参加中级职称、高级职称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当年可确认40个学时。确认学时需提供参加培训的学时证明。

(九)当年完成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可确认会计系列继续教育培训50学分。确认学时需提供参加培训的学时证明。

(十)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原则上可确认24个学时。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新疆注协确认。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面授培训,原则上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新疆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底,新疆注协对当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公告,并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培训纪律和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 月10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日印发的新疆注协《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新会协[2013]92号)同时废止。

声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考生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新疆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需要完成继续教育的小伙伴一定要认真阅读上述通知哦,了解清楚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内容,欢迎登录之了课堂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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