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重点:第四章增值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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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重点:第四章 增值税(1)
一、增值税纳税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的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进口货物,是指将货物从境外移送至我国境内。
2.提供应税劳务
3.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2)邮政服务;(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5)金融服务;(6)现代服务;(7)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三、视同销售
1.委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2.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投资;
(4)分配;
(5)无偿赠送。
4.将购进的货物用于:
(1)投资;
(2)分配;
(3)无偿赠送。
5.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非经营活动
(1)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其他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转让;
(6)财政补贴收入,但与纳税人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除外。
五、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购进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计算抵扣
(1)购进农产品

(2)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不得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
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的,准予全部抵扣。
【口诀:专用不可抵、兼用可以抵】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都不可以抵扣;
【注】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可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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