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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越来越近了,大家都复习的咋样了呢?为了帮助大家考前提分,查漏补缺,今天之了君跟大家分享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难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内容较为重要,大家要认真阅读哦~
1. 支付结算工具:
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PS:“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
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2. 出票日期书写: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3. 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3)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4. 票据追索:
被追索人(考试常见情况):
1)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
2)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向承兑人或者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3)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向出票人行使追索;
4)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向全体前手追行使索权(不包括承兑人及付款人);
5)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
6)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包括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
5. 票据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6.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7. 支票:
1)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计。
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8. 商业汇票:
1)出票人的确定:
①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付付款人承兑;
②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付款期限:
①纸质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②电子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PS:个人不能使用: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
3)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年贴现率×贴现期/360
9.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2)个人和单位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10.银行本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本票可以挂失止付。
以上是之了君跟大家分享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难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篇的内容,今天的干货就到这了,大家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有疑问,要及时咨询老师,之了课堂专业老师会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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