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带练: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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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带练: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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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注意:单位的预算、制度、计划等文件资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30年:①会计凭证;②会计账簿;③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口诀:“账证”“移交”三十年
(2)10年:①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③银行对账单;④纳税申报表。
口诀:“半年”“月季”得十年,“对账”“纳税”管十年
(3)永久:①年度财务报告;②会计档案保管清册;③会计档案销毁清册;④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4)特殊: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鉴定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要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销毁
①销毁前:
a.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b.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3个负责人+2个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c.监销人构成
一般会计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由两个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电子会计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由三个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d.监销人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
②销毁后:
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
二、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
主体:本单位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3.政府监督(外部监督)
主体:财政部门(审计、税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也可以);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权利:账户查询权;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义务: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课后习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档案的有()。
A.年度财务报告
B.原始凭证
C.银行对账单
D.年度财务计划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解题思路:
(1)正面记忆:需要进行会计档案归档的包括会计凭证(选项B)、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选项A)和其他会计资料(选项C);
(2)反向排除:各单位预算、计划(选项D)、总结、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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