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小税种知识点归纳!建议初级会计考生收藏
报名参加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在考试之前,最后复习《经济法基础》的时候,一定都希望有人能帮他将《经济法基础》当中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比如,历年来的高频考点小税种。今天,之了君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小税种知识点归纳的有关信息,希望对各位初会考生有帮助,大家可以收藏起来哦!

1.从价计征:
(1)计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2)税率:1.2%
(3)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1-扣除比例)x1.2%
2.从租计征:
①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②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税率:12%
③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不区分用途
税率:4%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 12%或4%【提示】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1)纳税人:承受方(买方)
(2)计税依据: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1)纳税人:受赠方
(2)计税依据: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1)纳税人:多交付货币方
(2)计税依据:多交付的价格差(交换价格相等兔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
(1)纳税人:转让方补交
(2)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计税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3%~5%的幅度税率)
1.应征土地增值税: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
(2)单位之间房地产交换;
(3)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4)房地产的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2.不征土地增值税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房地产的继承、符合条件的赠与;
(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涉及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4)房地产的出租、自用、代建行为;
(5)房地产的抵押期间;
(6)国有企业对房地产重新评估产生的评估增值
1.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士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一
2.征税范围:
(1)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农村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出让或转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①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②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为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2.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3.纳税依据: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1.纳税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3.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4.税率: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5.计税依据: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辆数;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吨位数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净吨位数;
(4)游艇:艇身长度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纳税地点:
(1)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4)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入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纳税申报: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1.合同:应纳税额=价款或者报酬ⅹ适用税率
2.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稅额=价款x适用税率
3.营业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适用税率
4.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x定额税率
5.证券交易: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者按照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1.纳税时间:
(1)印花税纳税义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2)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2.纳税地点:
(1)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纳税期限:
(1)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2)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1.计税依据:
(1)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ⅹ折箅率
(3)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销售数量:
(1)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
①销售的,销售数量=实际销售数量
②自用的,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
(2)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
①一般:销售数量=应税产品产量或按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
②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ⅹ适用的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3.代扣代缴资源税: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岀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ⅹ适用税率
4.税率:市区:7%;;非市区:5%
1.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稅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征收比率:3%
4.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3%
5.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1.从价税:
(1)范围:一般的进(出口)货物
(2)公式: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x适用税率
2.从量税:
(1)范围:进口啤酒、原油等
(2)公式: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x关税单位税
3.复合税:
(1)范围:进口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2)公式: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囗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
(1)范围:进口规定适用滑准税的货物
(2)公式:应纳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提示】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1.纳税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
2.征税范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3.税率:定额税率
4.计税依据: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或者超标分贝数确定
5.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排放量/超标分贝数×具体适用税率
6.暂免征收: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
7.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排放饮水污染物的当日
(2)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纳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可按次申报缴纳
1.纳税人:
(1)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3.税率:比例税率;10%
4.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进口自用: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5.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10%)
1.纳税申报: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囗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3)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纳税环节: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
(1)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2.征税范围:
(1)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提示】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农田水利设施除外。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3.税率:定额税率
4.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5.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3.税率:20%
4.计税依据:价款总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的10%)=收购价款×(1+10%)
5.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烟叶收购价款x(1+10%)×20%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2)纳税地点: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纳税申报
1.纳税人: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2.税率: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为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具体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3.计税依据:
(1)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2)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4.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5.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
(2)纳税期限: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3)征税机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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