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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备考干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1-20 17:46:42

2019中级考试终于结束了,知道很多学员都只报考了一科或是两科,为了保障大家的学习动力,之了君将持续为大家更新中级备考干货,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一起来看~

一、减免税所得

1.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三免三减半政策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低税率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调整)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

2)具体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2019年新增)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三、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或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9年重大调整)

2)细化规定

①.“三新”研究开发费用的内涵

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b.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c.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d.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e.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f.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g.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h.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提示】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③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2019年调整)。

④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2019年新增)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八、企业取得境外所得时的抵免

1.5年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 .抵免方法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九、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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