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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考点总结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0-18 12:37:11

一、合同

(1)订立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2)订立的方式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可以撤回

5.要约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可以撤销

6.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7.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对方主要权利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3.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4)成立的时间

1.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2.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6)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生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才生效

(7)抗辩权的行使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债务,无给付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2.后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3.不安抗辩权(双方互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8)保全措施

1.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有偿转让行为,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9)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要件:

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

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10)合同的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二、合同的担保

(1)保证

1.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1.债权人债务人有权抵押的: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注:建筑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2.孳息的清偿顺序: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

(3)质押

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流质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留置

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即留置物

(5)定金

1.给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余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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