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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中级会计必考,必会
来源:之了课堂
2019-07-05 16: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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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必会!

母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子公

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

产,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

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用、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转投资:

①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或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章程可以完全自由地规定投资总额或单项投资限额,法律并没有划定上下限。


公司担保:

1. 《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1) 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自由)。

(3)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

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关联

表决权排除),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 上市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3 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登记管理:

1.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 住所:①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

司的住所只有一个;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 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

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有限自由)

4. 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而非领取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5. 年度报告公示:公司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6. 变更登记:

(1)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

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合并、分立的,应当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

更登记。

7. 备案事项: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或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

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设立条件:

1. 由 50 个以下股东(1-50 名)出资设立;、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 有公司住所。

5. 公司章程: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必备事项):

(1)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2)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3)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4)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的出资方式:①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

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缴纳出资: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1.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

设的账户;

2.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该转

移手续一般在 6 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发起设立)

1. 以发起设立方式的,在其发行新股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

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2. 以募集设立方式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

还有发起人以外的人。

设立条件:

1. 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

2. 注册资本:

(1) 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

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实缴、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 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

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6. 公司章程:发起设立的,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设立的,发

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必备事项):

(1)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

(2)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

(3)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4)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5) 公司法定代表人;

(6)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

(7)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8)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9)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35%);②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③召开创立大会;

④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注: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三会”俱全,无不设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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