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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考点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1-01 10:31:16

《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考点总结

1、税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能划分

税收立法权

包括: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税收管理权

包括: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2、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


3、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税务登记管理要点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连续的12个月内),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除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6、纳税申报的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1)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4)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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