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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重点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0-31 15:49:47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重点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总结:2 票:印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2 延期:延期缴税、延期申报; 2 所得税:预缴方式、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1 变更:变更纳税定额)


重点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经常性许可: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行

2.临时性许可: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

3.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

4.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

(2)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个人到本地区经营;

(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 不得:2 不得设定+2 不得限制)


重点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

(二)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①申请材料

a.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 逾期不告知, 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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