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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 5】扣除原则、范围及标准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配比原则。
(三)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二)费用。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三)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金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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