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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之了君将给大家分享一下税法大改知识点——个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和应按所得税额,备考注会的小伙伴们要仔细看了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时间居住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附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a.不予征税项目: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⑤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税
b.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c.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劳务报酬所得
a.非独立个人劳动(任职雇用):“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和人劳动(非任职雇用):“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5)经营所得,是指:
a.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提示:个体工商户以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b.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c.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d.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注意:
①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税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
a.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b.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c.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注意: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a.股票转让所得: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票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的确定
1)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不同所得项目次的规定:
a.劳务报酬,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收入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b.稿酬: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④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④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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