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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0-18 13:01:31

(一)首次信息披露

1.披露招股说明书

(1)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2)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2.债券募集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要求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1)上市公告书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持续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主要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三种。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临时报告(重大事件的披露)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老板),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注意:无增资);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大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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