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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0-18 15:01:53

一、城建税法

1.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或个人。

2.税率:7%、5%、1%特殊情况:代扣、代收“两税”的,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收的城建税。

3.计税依据的确定(一般、特殊)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之和。

特殊规定:6项

(1)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两税”减免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

(4)出口环节不退,进口环节不征。

(5)出口免退税额中:当期免抵的增值税,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6)因减免税而“两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两税”因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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