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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超强初级会计干货:初级会计两门干货第一章
来源:之了课堂
2020-04-22 10:16:54

最近,同学们的学习热情高涨,每天之了君都能收到大量同学的提问,为了帮助各位同学更加高效的备考,之了君码字整理了一份《史上超强初级会计干货》,同时,今天为大家带来初级会计两门干货第一章内容,2020年的考生,请领取查阅!

2020年初级会计两门干货汇总:第二章

2020年初级会计两门干货汇总:第三章


一、考情分析



以下是各章节分值占比,请小可爱们一定将重点章节研究透彻。

《会计实务》

第一章(分值占比10%)

第二章(分值占比28%)

第三章(分值占比10%)

第四章(分值占比8%)

第五章(分值占比15%)

第六章(分值占比8%)

第七章(分值占比15%)

第八章(分值占比6%)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分值占比8%)

第二章(分值占比10.7%)

第三章(分值占比11%)

第四章(分值占比19.7%)

第五章(分值占比19.7%)

第六章(分值占比9.5%)

第七章(分值占比5.9%)

第八章(分值占比15.3%)

下面,之了君就将各个章节的重点知识罗列,请小可爱们认真阅读,研究透彻!


会计实务·第一章



会计职能、会计基础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考察指数:★

一、会计职能

1、基本职能

①核算职能: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非唯一计量单位)

②监督职能:指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2、拓展职能

①评价经营业绩

②预测经济前景

③参与经济决策

二、会计基本假设

1、会计主体:会计工作服务的特定对象,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2、持续经营: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3、会计分期: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以便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货币计量:指会计主体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会计基础

1、权责发生制

①概念:指收入、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而非实际收支作为确认的标准。

②内容: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标准。

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3、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5、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如果按照规定或者在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企业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6、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7、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需要几个期间分摊的支出,金额较小,根据重要性要求,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8、谨慎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不应)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可能发生保修义务确认预计负债、可能承担环保责任确认预计负债、计提资产减值)。

会计要素、会计科目和借贷记账法

考察指数:★★

一、会计要素及确认条件

1、资产

1)定义:

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确认条件: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负债

1)定义:

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负债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2)确认条件:

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所有者权益

定义: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主要依赖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4、收入

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利得是指企业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5、费用

定义: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损失是指企业在非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6、利润

定义: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是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二、会计等式

1、反映财务状况(静态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反映经营结果(动态等式):收入-费用=利润

三、会计要素计量属性

1、历史成本:又称为实际成本,是指为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时,资产按照其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时所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2、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在当前市场条件下,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

3、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4、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值。

5、现值:指对未来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是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一种计量属性。

四、会计科目和借贷记账法

1、会计科目分类

1)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 :总分类科目:又称总账科目或一级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明细分类科目:又称明细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为详细和具体会计信息的科目

2)反映的经济内容: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

2、账户

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具有一定格式和结构,用于分类核算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结果的载体

3、借贷记账法

1)定义:指以“借”和“贷”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

2)结构:所有账户的借方和贷方按相反方向记录增加数和减少数,即一方登记增加额,另一方就登记减少额

3)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任何经济业务的发生总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账户,一方(或几方)记入借方,另一方(或几方)必须记入贷方,记入借方的金额等于记入贷方的金额

资产类:

期末借方余额=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

权益类:

期末贷方余额=期初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

4、试算平衡

1) 发生额试算平衡:全部账户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合计与全部账户的贷方本期发生额合计必然相等。(依据:借贷记账法记账规则 )

2) 余额试算平衡:全部账户借方期末(初)余额合计与全部账户贷方期末 (初)余额合计保持平衡。(依据:财务状况等式 )

(试算不平衡,记账一定有错误,平衡不能表明记账一定正确 )

5、不影响试算平衡错误

1)漏记某项经济业务;

2)重记某项经济业务;

3)某项经济业务记错有关账户;

4)某项经济业务在账户记录中,颠倒了记账方向;

5)某项经济业务记录的应借、应贷科目正确,但借贷双方金额同时多记或少记,且金额一致;

6)借方或贷方发生额中,偶然发生多记和少记并相互抵销。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财务处理程序

考察指数:★★★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分类

1)按取得的来源分类: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2)按填制手续和内容分类: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

3)按格式分类: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

2、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1) 凭证的名称

2) 填制凭证的日期

3)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

4)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 经济业务内容

7) 数量、单价和金额

3、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真实

2)内容完整

3)手续完备

4)书写清楚、规范

5)编号连续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7)填制及时

4、记账凭证种类: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5、记账凭证填制要求

1) 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

2) 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 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

4) 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编制。

5) 记账凭证填制完成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6) 收款凭证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质填写“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7) 付款凭证的左上角应填列贷方科目,即“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8) 转账凭证通常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

二、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1) 按用途分类: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备查账簿;

2) 按账页格式分类:三栏式账簿、多栏式账簿、数量金额式账簿;

3) 按外形特征分类:订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卡片式账;

2、平行登记

1)方向相同:在总分类账户及其所辖的明细分类账户中登记同一项经济业务时,方向应当相同。

2)期间一致: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总分类账户和所辖明细分类账户的具体时间可以有先后,但应在同一个会计期间记入总分类账户和所辖明细分类账户。

3)金额相等:记入总分类账户的金额必须与记入其所辖的一个或几个明细分类账户的金额合计数相等。

3、对账

1)账证核对:将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核对;

2)账账核对:

总分类账簿之间的核对(试算平衡);

总分类账簿与序时账簿核对;

总分类账簿与所属明细分类账簿核对;

明细分类账簿之间的核对(会计资产明细账与保管使用账);

3)账实核对:

库存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逐日核对;

财产物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实有数额定期核对;

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定期核对;

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核对;

4、错账更正的方法

1)划线更正法:在结账前发现账簿记录有文字或数字错误,而记账凭证没有错误,采用划线更正法。由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2)红字更正法:

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会计科目发生错误;

记账凭证和账簿记录中应借、应贷会计科目无误,只是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

3)补充登记法: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和账簿记录中应借、应贷会计科目无误,只是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时。

5、账务处理程序

1)种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2)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优缺点,适用范围

优点:

①简单明了,易于理解;

②总分类账可以较详细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

缺点: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较大;

范围:规模较小、经济业务量较少的单位;

3)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优点: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

缺点:编制汇总转账凭证的工作量较大,不利于会计核算的日常分工;

范围:适合于规模较大,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4)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优点: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并可做到试算平衡;

缺点:不能反映各个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利于对账目进行检查 ;

范围:适合于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三、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的种类

1)按清查范围分类

全面清查:

①年终决算之前;

②合并、撤销、改变原来隶属关系或中外合资、国内合资以及股份制改造前;

③开展全面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活动前;

④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

局部清查: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2)按清查时间分类

定期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

不定期清查 :事前不规定请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进行盘点和核对。

3)按清查的执行系统分类

内部清查:由本单位内部自行组织清查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工作。大多数财产清查都是内部清查。

外部清查: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情况需要对本单位进行的财产清查。一般来讲,进行外部清查时应有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2、财产清查的方法及处理

1) 库存现金的清查:实地盘点法(填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作为重要的原始凭证;出纳在场、共同清点。

2) 银行存款的清查: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查明银行存款实有数额;一般在月末进行;双方余额不等,可能是记账错误或存在未达账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作为调整日记账依据 )。

3) 实物资产的清查方法:实地盘点法、技术推算法;

4) 往来款项的清查:发函询证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一)

考察指数:★

一、法和法律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公民)、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3.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人身和人格、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和荣誉产品)和行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提示】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2、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単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四、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大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4、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或特别行政区。

5、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

6、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

7、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五、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変通规定优先;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4、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7、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六、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七、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1、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松、行政复议、行政诉松。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适用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3)平等主体之间:仲裁、民事诉讼。

4)不平等主体之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记忆口诀:横向平等:仲裁和民事诉讼;纵向不平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提示】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论(二)

考察指数:★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別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民事案件: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等;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抚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等

2、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4.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保险合同纠纷案、海商案件等。

四、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依法公开: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 当事人如果不服, 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中断

1)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六、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

1、行政诉讼适用范围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不受理情形: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区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之了君跟大家分享的《经济法·第一章》和《会计实务·第一章》的干货总结,之了君也会陆续为大家分享干货,让同学们能够轻松备考,轻松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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