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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备考: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2-05 09:36:19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已经结束,报名成功的考生们需要把备考正式拉上日程。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考,之了君会为大家分享2020年初级系列干货,今天为大家带来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下,学过的同学也来看看这些知识点都掌握了没?

点击查看>>备考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总结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別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民事案件: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等;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抚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等

2.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4.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保险合同纠纷案、海商案件等。

四、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依法公开: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 当事人如果不服, 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中断

1)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六、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

1、行政诉讼适用范围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不受理情形: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区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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